网上科普有关“公安行政处罚公开有什么规定”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公安行政处罚公开有什么规定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法律主观: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直接交付案件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其制作规范与否直接影响到执法机关的公信力和合法性,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发现制作不规范的也会影响判决的结果。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要点1、被处罚人基本情况填写不全。被处罚人是自然人的,“被处罚人”栏应当填写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及现住址、前科劣迹情况;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2、“现查明”后填写不规范,有的是简单复制粘贴,与受案登记表中简要案情完全一致。“现查明”后面的横线处填写违法事实部分,应当体现出“七何要素”(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何手段、何结果)。填写内容应当准确、简明扼要。3、“以上事实有”后填写的证据不全面。认定事实的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涉案财物、违法工具、鉴定意见等证据要填全。4、法律依据填写不规范,主要是法定从轻、减轻、从重等法律依据没有填写,条文引用没有按法律引述方式精确至条、款、项。5、“履行方式”的填写处没有注明具体的期限和方式,特别是拘留不执行、刑拘折抵的情况。(1)罚款交纳期限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要求,规范表述为“罚款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某某银行缴纳。”(2)、对于不执行拘留的,在决定书履行方式一栏规范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X项之规定,对XXX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3)、对于刑事拘留转行政拘留的,在决定书履行方式一栏统一规范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送至拘留所执行,折抵后的执行期限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6、有的决定书没有写复议和诉讼的救济途径。7、卷中显示有收缴、追缴的决定书中“附———清单”处没填写。8、有被侵害人的治安案件,没有按规定将处罚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什么时候生效我国行政处罚法并未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生效时间,但相关履行处罚决定和未按决定履行处罚义务应招致何种法律后果的条文均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是自送达给当事人之日起生效,除了处罚决定书上明确了某具体时间履行外,一般均应当立即开始履行决定中载明的义务。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种类1、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仅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又称普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适合一般程序的法律案件,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的规定。
法律客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公安机关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什么原则
法律分析:国际上通行的惯例是一个警察只有一个警号,相当于每名警察的身份证。警号的作用一方面便于警队内部管理,另外更重要的作用是便于接受外界监督。毕竟,警察是强力执法部门,可以行使执法权力,小到罚款,大到刑拘、追刑,为了防止警权滥用,需要将警察身份信息有限度的对外展示(如胸牌,警号),便于公民行使宪法赋予的执法监督权。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事项,其中就包括民警的姓名、警号。
警察出警当事人可以录像吗
一、政府责任原则;
二、一般公开原则;
三、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原则;
四、及时公开原则。
公安部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有序、及时准确、便民利民的原则,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构,应该对相关信息及时公布,方便公众查询。如果群众没有得到信息,可以尝试申请。
一、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三、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第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使社会广为知晓执法公开的范围、期限和途径,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执法信息。
法律分析:可以的。 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面对群众的围观拍摄,公安部要求,在拍摄不影响执法的情况下,民警要自觉接受监督,习惯于在“镜头”下执法,注意规范执法行为,不说过头话、不做过激事。 不得强行干涉群众拍摄、夺取拍摄器材或强行要求删除,但可口头劝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等活动,参加(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的行为。
关于“公安行政处罚公开有什么规定”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本文来自作者[皇爱军]投稿,不代表创健号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chuangjian-nb.com/cshi/202504-3189.html
评论列表(4条)
我是创健号的签约作者“皇爱军”!
希望本篇文章《公安行政处罚公开有什么规定》能对你有所帮助!
本站[创健号]内容主要涵盖:国足,欧洲杯,世界杯,篮球,欧冠,亚冠,英超,足球,综合体育
本文概览:网上科普有关“公安行政处罚公开有什么规定”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公安行政处罚公开有什么规定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