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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标准规定是:
1、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2、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3、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
各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关于超面积问题:超过面积标准的,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标准面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内注明,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到法院确权诉讼要什么程序
1、在房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房屋确权之诉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诉讼受理费:案件收取,一般每件300元。
3、准备材料:起诉书、房产产权归属的相关证据,包括首付款、购房合同、房款收据、契税证明等可以证明产权的资料或产权分割协议、产权公证资料等;原、被告身份信息,****等。
4、在房产地法院立案庭递交起诉状,根据要求缴费 会得到一个立案通知书,在举证期把证据递交补充齐全。等开庭审理。
5、如果最终得到确权判决,要及时申请法院给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产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国家对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有规定吗
农村宅基地一人20至30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时,一般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1)小户:即三人以下,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75平方米;
(2)中户:即四至五人,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10平方米;
(3)大户:即六人以上,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以内,四人的农户100㎡以内,五人的农户110㎡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以内。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是多少
使用耕地最高不超过125平方,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
第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100m2以内,五人的农户110m2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m2以内。
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
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 m2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扩展资料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二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造住宅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有权拆除继续违法抢建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三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还土地使用权,逾期仍不交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不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阻挠、干涉、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百度百科—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制定,一般为每户不超过3000平方米,但具体标准因地区而异,需咨询当地农村土地管理部门或律师咨询机构获取准确信息。
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制定的。在中国,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标准通常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面积标准应当满足农户的基本居住和生产需要,同时也要考虑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益。一般情况下,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户不超过3000平方米。但是,具体的面积标准可能因地区、用途、土地利用政策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有些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会对宅基地面积标准进行调整。例如,农村人口较多、土地资源相对紧张的地区,可能会限制宅基地的面积,以增加土地利用效益。而在人口稀少、土地资源相对充裕的地区,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可能相对较高。
此外,不同地区还可能对宅基地的用途进行限制。一般情况下,宅基地主要用于农户的居住和农业生产,禁止用于其他商业、工业等非农业用途。
总之,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政策来制定的,具体的标准可能因地区而异。如果您需要了解特定地区的宅基地面积标准,请咨询当地的农村土地管理部门或律师咨询机构,他们会提供更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农村宅基地政策的变化对农民的影响是多方面的。首先,政策的变化可能会导致宅基地面积标准的调整,这将直接影响到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和居住条件。如果宅基地面积标准增加,农民将能够拥有更大的宅基地,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和发展空间。其次,政策的变化可能会改变宅基地的使用权期限,延长使用权期限将使农民能够更长时间地使用和经营宅基地,增加他们的土地收益和经济稳定性。此外,政策的变化还可能涉及到宅基地的转让和流转,这将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土地流转和经营机会,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总体而言,农村宅基地政策的变化对农民的影响是积极的,将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居住条件和经济发展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
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三十一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自愿的前提下,对已经沙化的土地进行集中治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投入的资金和劳力,可以折算为治理项目的股份、资本金,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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